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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产品 :
2366.7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7岁 男
侧重险种 :
少儿险
“健康保障:特定保险金3万元、少儿保障金15万元、重疾保障金15万元及投被保人疾病、身故、高残豁免”
身故保险金:15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15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30000
少儿疾病保险金:15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3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少儿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轻症豁免保费 | 2265 | 交费期间患30种特定疾病或15种少儿疾病,可免交后期各年保费。 |
投保人豁免保费 | 2265 | 交费期间投保人发生身故、高残、100种重疾可免交余期保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少儿国寿福优享版 | 终身 | 19年 | 2366.7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少儿国寿福优享版 | 终身 | 19年 | 2366.7 | 轻症豁免保费 | 2265 |
少儿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
身故保险金 | 150000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30000 | |||||
投保人豁免保费 | 2265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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