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7500.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2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医疗险
“全面解决成人医疗问题,大病赔偿,身故保障”
恶性肿瘤保险金:90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90000
身故保险金:300000
豁免保险费:90000
由保险代理人 刘静怡 设计
上海市上海 中国人寿
结果不满意,马上定制专属你的保险计划
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恶性肿瘤保险金 9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1.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2.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于合同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第二次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3.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第二次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后,于合同保险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第三次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保险公司相邻两次给付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后次恶性肿瘤确诊日需自前次恶性肿瘤确诊日已届满三年。合同的恶性肿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保险金达到三次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9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 3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豁免保险费 9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若合同恶性肿瘤确诊日在合同交费期间内,则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恶性肿瘤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恶性肿瘤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至60周岁 20年 7500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至60周岁 20年 7500 恶性肿瘤保险金 900000
豁免保险费 90000
身故保险金 30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 90000
2018-10-25
646关注
0赞
相似保险计划书
15574.5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2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信泰如意久久守护(2024)重大疾病保险 ??重疾最多赔6次,累计赔付最高达990% ??身故/全残有保障,被保人...”
12605.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2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①保障120种重疾,灵活加购60种轻中症 ②ICU住院关爱金,非轻中重疾导致也能赔付 ③高发年龄段55周岁(含)后额外...”
我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