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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 : 0岁   
侧重险种 : 少儿险重疾险
“120种疾病,19年交费,轻症豁免,青少年疾病豁免,0元起赔!”
轻症疾病保险金:180000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0
身故保险金:300000
由保险代理人 孙金城 设计
江苏淮安 新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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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18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0000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30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投保时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8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10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7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个保险期间,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每一个保险期间,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3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特 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6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3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豁免保费 300000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3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之日起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3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为身体全残之日起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10000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三部分。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新华健康无忧青少年(尊享版)保险计划 19年 1年 3390
附加险 新华附加住院无忧医疗保险 1年 趸交 508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新华健康无忧青少年(尊享版)保险计划 19年 1年 3390 豁免保费 300000
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3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 180000
身故保险金 300000
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300000
特 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60000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1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300000
附加险 新华附加住院无忧医疗保险 1年 趸交 508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0000
201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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