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鑫玉少儿年金保险
包含产品 :
1000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理财险
“孩子一生的保障”
特别生存金:10000
年金:529.80
教育保险金:529.80
创业保险金:1236.2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特别生存金 | 10000 | 交费期间为三年的,在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和年满六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分别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60%和40%给付特别生存金;交费期间为五年、十年的,在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
年金 | 529.80 | 自合同首笔年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年金。 |
教育保险金 | 529.80 | 自合同首笔年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 |
创业保险金 | 1236.20 |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70%给付创业保险金。 |
关爱金 | 50000 |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关爱金。 |
身故保险金 | 5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应给付的年金总额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已给付的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届满后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鑫玉少儿年金保险(分红型) | 终身 | 5年 | 100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鑫玉少儿年金保险(分红型) | 终身 | 5年 | 10000 | 创业保险金 | 1236.20 |
关爱金 | 50000 | |||||
教育保险金 | 529.80 | |||||
年金 | 529.80 | |||||
身故保险金 | 50000 | |||||
特别生存金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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