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3岁女宝宝保险计划书
包含产品 :
452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岁 女
侧重险种 :
养老险重疾险
“135种疾病+身价+豁免+养老金,宝宝一生的保险计划”
轻症疾病保险金:24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00
身故保险金:400000
特 定严重疾病保险金:8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24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4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特 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 8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豁免保费 | 400000 |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4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之日起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
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40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为身体全残之日起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费用保险金 | 400000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和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三部分。(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进行门诊恶性肿瘤治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门诊治疗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3)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照约定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新华健康无忧青少年(尊享版)保险计划 | 20年 | 20年 | 452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新华健康无忧青少年(尊享版)保险计划 | 20年 | 20年 | 4520 | 恶性肿瘤费用保险金 | 400000 |
豁免保费 | 400000 | |||||
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240000 | |||||
身故保险金 | 400000 | |||||
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400000 | |||||
特 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 8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400000 |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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