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重疾险
包含产品 :
837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0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
“160种疾病,,最高赔付216万,附加300万医疗险,保费双豁免”
非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300000
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600000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3000000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30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非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300000 |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已交纳的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保B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105%,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给付非意外高残保险金,为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05%,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的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向给付非意外高残保险金,为合同的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
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600000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保险金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 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给付一般意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保险金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 倍。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3000000 | 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180日内高残,我们给付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若身故或者发生高残时未满 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 倍; (2) 若身故或者发生高残时年满 75 周岁(含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 倍。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3000000 | 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我们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作为驾驶者驾驶私家车、公务车的,在私家车、公务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发生高残,我们给付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2 倍。 (2)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合同180 日后,若未满75 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 倍;若年满75 周岁(含75 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残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 倍。 |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9000000 | 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以乘客身份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约定如下: (1) 若未满 75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的保险金额的10 倍; (2) 若满 75 周岁(含75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5 倍。 |
生存保险金 | 837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和附加合同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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