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金佑人生2018A
包含产品 :
1965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养老险重疾险医疗险
“重症轻症,保障更全;保额分红,保障递增;有病保病,无病养老;身价保障,呵护家人;夫妻互保,人性豁免。”
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0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100000
保险费豁免:100000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5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费豁免 | 100000 | 若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红利 | 0 | 保单有效期内,可参与公司红利分配,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太平洋金佑人生 A 款(2018版) | 终身 | 20年 | 1965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太平洋金佑人生 A 款(2018版) | 终身 | 20年 | 19650 | 保险费豁免 | 100000 |
红利 | 0 |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1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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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重险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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