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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养老险重疾险医疗险
“全面解决成人医疗问题,大病赔偿、小病报销、意外伤害一样都不少。”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300000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10000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3000000
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5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300000 |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同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保险公司返还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 10000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90%给付; 2.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500元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70%给付。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 3000000 |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国大陆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需要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指定的授权服务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商”)协商一致并由其安排的在特定亚洲地区接受的治疗所产生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须的医疗费用,按照70%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数额达到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终止。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提出前往特定亚洲地区进行恶性肿瘤治疗的书面申请但尚未前往特定亚洲地区接受恶性肿瘤治疗,或已由授权服务商安排前往特定亚洲地区进行恶性肿瘤治疗但治疗尚未结束的,保险公司不再接受续保。保险公司对自被保险人首次提出前往特定亚洲地区进行恶性肿瘤治疗书面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按照上述方式承担给付责任。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数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
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 5000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第二十三条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且必须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初次确诊的特定恶性肿瘤治疗实际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医学必须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实际药品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实际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处方须由三级公立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2.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3.每次处方仅限治疗初次确诊的特定恶性肿瘤; 4.被保险人须在保险公司的指定药店购买上述处方中所列药品,且该药品属于合同附表2所列的药品清单。 除上述治疗初次确诊的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1.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2.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接受特定门诊治疗,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特定门诊治疗包括以门诊方式接受: (1)肾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有关恶性肿瘤,请参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接受门诊手术治疗,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一般医疗年限额,本项责任终止。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合同的累计免赔额以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一般医疗年免赔额为限。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0000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公司对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按100%给付。 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50 |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每次住院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 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的给付,最高以30日为限。如果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90日,则按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给付。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如果至合同终止时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以合同终止日起30日为限。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和30日延续期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50日为限。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60000 |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特定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在给付第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合同在第一次特定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特定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初次确诊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
癌症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如果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每次住院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医生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膳食费、救护车费。 2.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如果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接受特定门诊治疗,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特定门诊治疗是指以门诊方式接受的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如果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接受门诊手术治疗,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接受医院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第一项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限额后,保险公司按照第二项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 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与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合同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一般医疗年限额与恶性肿瘤医疗年限额之和,本项责任终止。 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接受治疗所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无年免赔额。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1.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后,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附加合同第十六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再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
住院手术费用医疗保险金 | 10000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进行住院手术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手术费用按约定比例给付住院手术费用医疗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住院手术费用医疗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住院手术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90%给付; 2.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住院手术费用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住院手术费用按70%给付。 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手术费用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癌症住院津贴 | 300 | 如果在等待期后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的住院按以下方式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日额。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200日为限。 保险公司对第一项和第二项保险金的给付方式约定如下:如果投保时有社会医疗保险 ,但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27900 |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上述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方式为基础计算,如果为趸交则对应趸交保险费率,如果为分期支付则对应年交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只给付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的其中一项保险金。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10000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每次住院按以下方式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3)×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按同一住院原因给付。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90日为限。 保险公司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所承担的住院津贴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日)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 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伤残程度低于标准中的第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保险公司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按本项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太平爱无忧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1年 | 150 |
主险 | 太平超e保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785 |
主险 | 太平福禄康瑞2018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2790 |
主险 | 太平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68.9 |
主险 | 太平真爱健康2019 | 1年 | 1年 | 995 |
附加险 | 太平附加寰亚恶性肿瘤海外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51 |
附加险 | 太平附加共享荣耀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15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太平爱无忧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1年 | 1年 | 150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10000 |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50 | |||||
主险 | 太平超e保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785 | 癌症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癌症住院津贴 | 300 |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0000 | |||||
主险 | 太平福禄康瑞2018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2790 | 身故保险金 | 27900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6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主险 | 太平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医疗保险 | 1年 | 趸交 | 68.9 | 特定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 500000 |
主险 | 太平真爱健康2019 | 1年 | 1年 | 995 | 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 10000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10000 | |||||
住院手术费用医疗保险金 | 10000 | |||||
附加险 | 太平附加寰亚恶性肿瘤海外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51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 3000000 |
附加险 | 太平附加共享荣耀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20年 | 1500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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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28天-17周岁投保职业:1-4类保障期间:30年/至70周岁/终身交费期间:趸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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