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爱满家,家满爱
包含产品 :
316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20岁 女
侧重险种 :
意外险重疾险人寿险
“缴费时间短,保障更全面,真正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2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40000
保费豁免:316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2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40000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费豁免 | 3160 | 若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合同的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太平洋金诺优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年交 | 316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太平洋金诺优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年交 | 3160 | 保费豁免 | 3160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 200000 |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4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相似保险计划书
更多>
12384.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20岁 女
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一款极致性价比的重疾险!
工银安盛『御享人生2024』
重疾:不分组·无三同·2次!
理赔:全球理赔·线上理赔!
...”
10000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20岁 女
侧重险种 :
养老险人寿险
“终身高现价(可当?额增?寿)
减保写入条款
无健康告知
免责仅三条
身故?大金?于或等于所?总交?保费(本?永金?远都...”
我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