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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45.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18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保障高费率低”
轻症疾病保险金:225000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225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300000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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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225000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225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保险金 300000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向被保险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30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第一次至第六次确诊不同组重疾,按基本保额给付每次重疾保险金,间隔期180日(不含当日)。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5000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保险公司豁免上述期间内您应支付的合同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500000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高度残疾保险金 500000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500000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500000 (一)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保险公司按本条第五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确诊日起3年后(不含满3年之日当日),第二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给付后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日起3年后(不含满3年之日当日),第三次确诊患有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给付后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光大永明童佳保(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18年 9845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光大永明童佳保(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18年 9845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500000
高度残疾保险金 500000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50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 225000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225000
身故保险金 500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 300000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3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500000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500000
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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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岁投保,适合家庭收入主力成员的一款险种产品,全国联保。具体详情咨询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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