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一份可以返保费=免费的保险,了解一下
包含产品 :
6944.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女
侧重险种 :
养老险重疾险医疗险人寿险
“请为家里的,另半边天,来份责任的保障。。一起相依相偎,白头到老~~~”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10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150000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000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10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起三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三十日(按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余额部分根据保险公司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合同现金价值。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00 | 一般医疗年限额100万元,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保险金、门诊手术保险金以及住院前后7日门/急诊保险金。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00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100万元限额,包含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保险金、恶性肿瘤门诊手术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前后7日门/急诊保险金。 |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25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3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50000 |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年限额5万元,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给付200元。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合同现金价值。 |
身故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合同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142230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或身体高度残疾,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保费豁免 | 150000 | 被保人30种特定疾病豁免保费 确诊理赔后,免交后期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A 款) | 1年 | 1年 | 298 |
主险 |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计划(2019版) | 1年 | 1年 | 6635 |
主险 | 国寿如 E 康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1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A 款) | 1年 | 1年 | 298 | 恶性肿瘤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00 |
恶性肿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50000 | |||||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00 | |||||
主险 |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计划(2019版) | 1年 | 1年 | 6635 | 保费豁免 | 150000 |
满期保险金 | 142230 | |||||
身故保险金 | 150000 | |||||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 150000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30000 | |||||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225000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15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
主险 | 国寿如 E 康悦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 | 1年 | 1年 | 10 |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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