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三年缴八年满的分红保险
包含产品 :
10000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理财险
“全面解决通货膨胀,意外带来的经济损失补偿型保险。”
普通身故保险金:480000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1440000
满期保险金:373213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普通身故保险金 | 480000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乘以身故保障倍数给付普通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1440000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3倍的已交纳的保险费乘以身故保障倍数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纳的保险费乘以身故保障倍数和人民币300万元之和为限。 上述责任中的身故保障倍数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在0-40周岁之间,身故保障倍数为160%,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在41-60周岁之间,身故保障倍数为140%,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在61周岁以上,身故保障倍数为120%。 |
满期保险金 | 373213 |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年数)合同所列各项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项和1次为限。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人保健康康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 8年 | 3年 | 1000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人保健康康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 8年 | 3年 | 100000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1440000 |
满期保险金 | 373213 | |||||
普通身故保险金 | 4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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