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银发安康恶性肿瘤疾病保险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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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
- 产品特色: 老人专享,50至75周岁老人可投保,最高可续保到100周岁;低廉的价格至高的保护;肝肺胃癌症1.5倍给付;和其他重疾累计保额不超过100万可免体检。
- 加入对比

- 保险期限: 5/10年
- 投保年龄: 50-75周岁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有 | 若身故,我们按根据合同约定在最后一个保险期间内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 有 | 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日内,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合同约定在恶性肿瘤确诊所属保险期间内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肝脏恶性肿瘤、肺部恶性肿瘤、胃部恶性肿瘤,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肝脏恶性肿瘤、肺部恶性肿瘤、胃部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恶性肿瘤,我们按合同基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50 周岁至75 周岁。保险期间为5 年的,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95 周岁;保险期间为10 年的,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80 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5 年和10 年两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恶性肿瘤;
(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详细条款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太平洋银发安康恶性肿瘤疾病保险A款 | 5/10年年 | 10 | 3744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37440 | 若身故,我们按根据合同约定在最后一个保险期间内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 300000 | 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日内,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合同约定在恶性肿瘤确诊所属保险期间内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肝脏恶性肿瘤、肺部恶性肿瘤、胃部恶性肿瘤,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起180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肝脏恶性肿瘤、肺部恶性肿瘤、胃部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恶性肿瘤,我们按合同基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