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新华多倍领航重大疾病保险(少儿版):
1、轻中重疾,三级守护
轻、中、重疾三级守护,涵盖190种疾病,保障全面。
2、六组重疾,科学分组
将130种重疾科学划分6组,每组独立给付,赔了再赔。
3、八重保障,多次赔付
6组重疾累计最高可赔付8次,守护终身。
4、9/19/29年交,选择多样
9/19/29年特定交费方式,丰富选择,满足需求。
5、特定关爱,强化保障
提供少儿前10年关爱保险金,并于18周岁(不含)前针对20种少儿特定疾病提供额外给付关爱,放大保障系数。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6次。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2次。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保障的所有重度疾病分为6组: 第1次重疾:按基本保险金额与合同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 第2-6次重疾:85周岁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基本保险金额与合同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前10年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在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前10年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度恶性肿瘤多次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后,于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再次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2次。 |
投保须知
承保年龄:30天-17周岁
保障时间:终身
缴费方式:9、19、29年交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新华多倍领航重大疾病保险(少儿版) | 终身 | 19 | 5850 |
附加险 | 新华附加住院无忧医疗保险 | 1年年 | 年交 | 452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00 |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不含)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合同利益条款第十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30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投保时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8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如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10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按照7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一个保险期间,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每一个保险期间,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36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6次。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2次。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800000 | 合同保障的所有重度疾病分为6组: 第1次重疾:按基本保险金额与合同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 第2-6次重疾:85周岁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如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基本保险金额与合同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
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 600000 |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在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前10年关爱保险金 | 600000 | 被保险人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在给付第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前10年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度恶性肿瘤多次给付保险金 | 1200000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后,于8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再次确诊发生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恶性肿瘤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2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