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宜家版)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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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险产品,提供57种轻症、110种重疾、18种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障,确诊轻症、青少年特定疾病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55/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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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4.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2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上述规定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5.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按期交纳。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所确诊的青少年特定疾病同时符合本条第2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按本条第2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上述规定给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按期交纳。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青少年特定疾病的,或在第(9)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青少年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被保险人因其发生上述第(1)-(8)项情形或在第(9)项期间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青少年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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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方案

侧重险种:
适用性别:
投保年龄:
适用人群:
最高保额
433万
年缴保费
6118元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保费(元)
主险 新华康健华贵B款医疗保险 1年年 趸交 310
新华人寿健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宜家版) 终身 1年 5540
附加险 新华附加住院无忧医疗保险 1年年 趸交 268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康健华贵B 4000000 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400万元,包括住院医疗、特殊门诊医疗、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等3项费用。
附加住院无忧医疗保险 10000 因为意外或合同生效满30天后,或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有社保报销后,0免赔100%报销,每年最高报销1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 12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多种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仅对其中一种轻症疾病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20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200000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按期交纳。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且于被保险人3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青少年特定疾病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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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等保障。可选疾病关爱...
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
保险期限:至105周岁
适合人群:个人
保障项目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2.中症疾病保险金:有
3.轻症疾病保险金:有
4.疾病终末期关爱保险金:有
5.身故/全残保险金:有
6.可选责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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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保障。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适合人群:少儿
保障项目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有
2.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3.中症疾病保险金:有
4.轻症疾病保险金:有
5.原位癌疾病保险金:有
6.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有
7.少儿罕见重大疾病:有
8.基本责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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