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色
强强联合 收益多多
客户只要同时投保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为福禄鑫尊)和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以下简称为豪华版金账户),在福禄鑫尊的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同意将福禄鑫尊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及红利金转入豪华版金账户,实现终身的福禄鑫尊与终身的豪华版金账户强强联合,只要万能账户金额符合公司规定,可以一直领取至终身。
四次增值 双重借款
客户同时投保福禄鑫尊和豪华版金账户,在福禄鑫尊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客户可以将福禄鑫尊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红利金转入豪华版金账户,实现资金四次增值;同时客户享有福禄鑫尊保单借款和豪华版金账户保单借款(一年后方可借款),不影响原来产品的收益情况,满足资金周转的需求。
多样规划 灵活领取
客户可在保险期间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应急、医疗、教育、养老等个人需求从个人账户灵活支取,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万能终身 财富传承
豪华版金账户终身领取,若客户同意将以上四大利益转入豪华版金账户,根据客户需要实现财富保全与资产传承,自在人生随心所欲。
保险责任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特别生存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三、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若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生存保险金 | (1)在祝寿金领取日前,每生存满三周年,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2)祝寿金领取日起,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
特别生存金 | 祝寿金领取日前,每生存满三周年,我们按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
祝寿金 | 生存至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a、一年内因病身故,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b、在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年金 | 合同生效满三周年仍生存,可向我们申请年金。自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生效对应日起,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每年在合同的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
保险案例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同时投保了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和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选择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5年交,年交50,000元保险费,祝寿金领取年龄60周岁,并与本公司约定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产生的每笔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周年红利以及祝寿金作为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的保险费自动转入个人账户。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其他保单信息如下:
被保险人性别:男 | 被保险人年龄:30岁 |
保险期间:终身 | 追加保险费:0元 |
福禄鑫尊基本保险利益示意图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利益演示表
假定低等红利,假定红利实际派发日为保单年生效对应日
点击查看利益演示
假定中等红利,假定红利实际派发日为保单年生效对应日
点击查看利益演示
假定高等红利,假定红利实际派发日为保单年生效对应日
点击查看利益演示
说明:
1.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上述演示仅供客户参考,各项保险利益需以条款内容为准。
责任免除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谁能保
保哪些
主险-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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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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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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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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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本保额
(每三年领取一次,逐次递增基本保额的3%,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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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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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交保费
(每三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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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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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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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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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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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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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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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祝寿金 |
105%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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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祝寿金 |
保单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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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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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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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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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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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人账户价值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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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
不保哪些
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王先生,30岁,投保国寿金鑫尊(豪华版)组合计划,5年交,年交50,000元保费,基本保额为27360元,祝寿金领取年龄60周岁,保障期间为终身。并约定将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周年红利以及祝寿金作为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豪华版)的保险费自动转入个人账户。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国寿金鑫尊(豪华版)组合计划 | 至60周岁年 | 5年 | 50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250000 |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a、一年内因病身故,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b、在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合同的现金价值。 |
祝寿金 | 250000 | 生存至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
年金 | 1000 | 合同生效满三周年仍生存,可向我们申请年金。自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生效对应日起,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每年在合同的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
生存保险金 | 2736 | (1)在祝寿金领取日前,每生存满三周年,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2)祝寿金领取日起,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