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1)中药类不包括主要起调理身体、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如:
1)花旗参、冬虫草、海马等;
2)十全大补膏等滋补类中药;
医生费包括由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及检查、各种器械或仪器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订等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中医治疗费用。
护理费是指住院期间由专业护士[13]对被保险人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5、检验检查费
是指由医生处方的由医院专项检查科室的专业检查、检验人员实施的各检查化验项目,包括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影像与核医学检查等。
6、陪床床位费
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合法监护人(限一人)在医院陪伴发生的陪床床位费,以不高于被保险人床位费标准为限。 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三十天为限。
7、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是指住院期间特别针对危重病人配备专门医务人员,以及各种复杂的生命监测设备,提供不间断密切监视和救治技术的专用病房的床位费。
8、手术及相关费用(不包括器官移植)
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室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手术设备费和手术植入材料等其他手术相关费用。其中手术植入材料是指通过手术植入人体用于治疗,诊断或替换,加强器官功能为目的的物体或材料,包括:
1) 植入器材: 骨板、骨钉、骨针、骨棒、脊柱内固定器材、结扎丝、聚髌器、骨蜡、骨修复材料、脑动脉瘤夹、银夹、血管吻合夹(器)、心脏或组织修补材料、眼内充填材料、神经补片、义乳(乳腺癌等疾病导致乳房切除术中植入);
2) 植入性人工器官: 人工食道、人工血管、人工椎体、人工关节、人工尿道、人工瓣膜、人工肾、人工颅骨、人工颌骨、人工心脏、人工肌腱、人工耳蜗、人工肛门封闭器;
3) 接触式人工器官: 人工喉、人工皮肤、人工角膜;
4) 支架: 心脏支架、血管支架、前列腺支架、胆道支架、食道支架;
5) 其他: 脑起搏器、心脏起搏器、急救中使用的颈托。
9、器官移植费
器官移植费是指以被保险人为受体,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在符合开展器官移植手术资质的医院内,根据医学需要必须进行的肝脏移植、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肺脏移植、胰脏移植或骨髓移植的手术费、辅助治疗费、排异药品费、检验费等。但不包括器官供体寻找、配型、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的相关费用。与器官移植相关的门诊费用也涵盖在本项责任下,但合计赔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本项责任的限额。
10、癌症治疗费
是指被保险人住院或在合法注册的癌症治疗中心接受与癌症直接相关的治疗的医疗费用。与癌症治疗相关的门诊费用也涵盖在本项责任下,但合计赔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本项责任的限额。
11、肾透析费
是指被保险人住院或在合法注册的透析治疗中心接受肾透析直接相关的治疗的医疗费用。与肾透析相关的门诊费用也涵盖在本项责任下,但合计赔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本项责任的限额。
12、物理治疗费
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温热、寒冷等)来治疗疾病。相应的疗法有电疗、光疗、磁疗、热疗、冷疗、水疗,以及超声波疗法等。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大陆地区,具体的项目必须符合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规定的项目,但不包括泥疗,蜡敷治疗,气泡浴与药物浸浴治疗;
(2) 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发生的物理治疗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由西医转介并出具证明需要物理治疗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物理治疗医生实施的物理治疗方法。
13、当地救护车费
指住院期间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的,根据医生建议,被保险人需医院转诊过程中发生的医院用车费用,且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14、手术后康复治疗费
指被保险人手术后在康复医院、康复中心、普通医院的康复科诊治或者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如理疗、按摩、推拿、生物反馈疗法、康复护理等的费用。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所有住院相关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保险利益表约定的赔付比例以及该项目对应的限额,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15、家庭护理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出院后九十日内,根据医生的医嘱,需要在其家庭住所接受由专业护士提供的对与住院治疗的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康复治疗,包括康复保健、家庭健康指导等卫生咨询服务,以及换药、导尿、测血压、输液、注射、压力性溃疡护理、鼻饲、造瘘等可在居家环境下实施的临床护理技术服务。 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医疗必须的所有住院相关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保险利益表约定的赔付比例以及该项目对应的限额,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16、精神疾病治疗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当地合法注册的专业精神疾病专科医院或设有精神病科室的医疗机构为治疗精神疾病接受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医生实施的治疗而产生的,符合上述 1 至 8 项规定的因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实际支出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所有住院相关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保险利益表约定的赔付比例以及该项目对应的限额,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三十天为限。
17、无理赔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住院治疗而发生的本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如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及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全部补偿的,本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日额给付无理赔住院津贴,且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以三十天为限。 每一保单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若已申请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则不能再申请无理赔住院津贴。若受益人在获得无理赔住院津贴后再申请以上 1 至 16 项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本公司将在应给付金额中扣除已给付的无理赔住院津贴。
二、门急诊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有十五日的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门急诊治疗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的每次治疗发生的下列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次限额以及最高给付次数范围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门诊急诊治疗,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各项费用累计给付次数以不超过各对应项最高给付次数为限,各项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门诊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对在中国大陆境外由于非紧急情况使用急诊室就诊的情况,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免赔额、赔付比例及费用限额计算得出的金额,再乘以 50%进行赔付。
1、医生诊查费/挂号费
挂号费是指为患者提供门诊,急诊候诊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诊查费指医护人员为患者提供的诊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以及门急诊留观诊查费。 本项责任包括中医和西医挂号费和诊查费。
2、治疗费
治疗费是指由医生或护士对患者进行的、除手术外的各种治疗项目费用,包括清创、换药、拆线、脓肿切开引流、瘘管烧灼、血管穿刺、输血、输液、注射、肌肉封闭、吸氧、冷冻、激光、急救治疗、心肺复苏等,具体以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3、门诊手术费
门诊手术费是指由医生诊断无需住院进行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门诊手术的医疗费用, 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室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手术设备费等其他手术相关费用。
4、检验检查费
是指由医生处方的由医院专项检查科室的专业检查、检验人员实施的各检查化验项目,包括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影像与核医学检查等。
5、处方药品费和敷料费
处方药品费是指门诊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处方药品的费用(如实际发生在中国大陆地区外医院的处方药品费,须符合发生地国家或地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但不包括下列药品:
(1)中药类不包括主要起调理身体、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如:
1)花旗参,冬虫草,海马等;
2)十全大 补膏等滋补类中药;
3)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4)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2)非病情必须的调节免疫功能药品以及未经医生处方开具的药品;
(3)美容和减肥药品;
(4)预防类药品。
敷料费是指门急诊期间医生或护士在为被保险人进行的各种治疗中所使用的一次性敷料费用,包括敷料、普通夹板和石膏费等。
6、处方接种疫苗费
处方接种疫苗费是指接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下列疫苗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疫苗发生的费用: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风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流脑疫苗、甲肝疫苗、麻疹疫苗和流感疫苗。(如实际发生在中国大陆地区外医院的处方接种疫苗费,须符合发生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7、替代治疗费
替代治疗费是指以下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但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1)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由当地注册且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专业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刮痧治疗;
(2)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温热、寒冷等)来治疗疾病。相应的疗法有电疗、光疗、磁疗、热疗、冷疗、水疗以及超声波疗法等。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大陆地区,具体的项目必须符合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规定的项目,但不包括泥疗,蜡敷治疗,气泡浴与药物浸浴治疗;
2) 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发生的物理治疗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由西医转介并出具证明需要物理治疗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物理治疗医生实施的物理治疗方法。
(3)整脊疗法、顺势疗法、整骨疗法:是指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生实施的整脊疗法、顺势疗法、整骨疗法所发生的费用,且对该治疗需要有书面的治疗计划,并在合理的、可预测的时间内使得症状明显好转。
8、紧急意外牙科治疗费
是指对因遭意外伤害而受损的、原未经过任何治疗的、完整无损的自身牙齿进行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紧急治疗和修复。这一治疗仅限于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四十八小时内以减轻被保险人的疼痛而进行的紧急治疗。本项责任不包括:
(1) 因以下事故或伤害而接受的治疗:
1)在进食或饮用过程中造成的伤害;
2)牙齿正常的磨损和老化;
3)刷牙或其他口部清洁过程引起的伤害。
(2) 除减轻疼痛进行的有效的牙科手术以外,任何牙齿修补、使用任何贵金属材料、任何牙齿矫正治疗或在医院进行的牙科手术。
9、当地救护车费
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运送被保险人至医疗机构的费用,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10、精神疾病治疗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当地合法注册的专业精神疾病专科医院或设有精神病科室的医疗机构为治疗精神疾病接受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医生实施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上述 1-5 项规定的门诊费用。
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实际支出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医疗必须的所有门、急诊相关的医疗费用,按本合同保险利益表约定的赔付比例以及该项目对应的限额,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11、医生处方医疗辅助设备费 指医疗必要的非一次性医疗器械,包括义眼和义肢,但不包括轮椅、拐杖、各种康复治疗器械或者矫形器械。
三、牙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患牙科疾病,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下列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赔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进行牙科门诊治疗,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牙科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而其中与牙周病相关的治疗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也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牙周病给付年限额。
1、预防性牙科治疗,包括常规牙科 X 光检查、牙齿健康指导、涂氟治疗、洁齿和抛光(预防)费,每一保险年度最多两次牙齿清洁费。
2、基础牙科治疗,包括牙周疾病的治疗(包括牙龈炎、牙周炎或其他牙龈疾病)、汞合金或树脂复合填充物、简单拔牙。
3、在等待期后的重大牙科治疗,包括根管充填、牙体修复(冠、桥、嵌体等)、智齿/阻生牙拔除费(包括相关的化验和麻醉费用)、十六岁(含)以下儿童牙齿矫正治疗。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需重大牙科治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个月为等待期。但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直接医疗行为无等待期。 本项责任不包括:
1、被保险人未按牙科医生的建议在投保前进行必要的牙科治疗而引起的在投保后的牙科治疗费用;
2、非治疗必须的以美容为目的的牙齿处理、美白、义齿、高嵌体、种植牙、假牙、贴面以及相关费用。
四、生育
女性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因妊娠而享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十个月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怀孕的,本公司不承担其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生育相关费用。 女性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流产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下列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赔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孕产期检查治疗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女性生育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1、常规产前检查费用,包括每次妊娠期内两次超声波检查费 (对医生提供必要性证明的高危或伴有并发症的妊娠,可以包括两次以上的超声波检查费);
2、正常的分娩费用;
3、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4、医学原因的流产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但每个保单年度因流产给付的生育保险金仅限一次;
5、保险期间发生的产后一次复查费用;
6、新生婴儿出生后十四日内未出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护理费(包括包皮环切)及疫苗费用。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流脑疫苗以及乙脑疫苗。
由于怀孕或分娩引发的被保险人生育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用以及新生婴儿的医疗费用超出本项利益限额的,本公司按照约定赔付比例进行赔付,且赔付金额不超过生育并发症额外福利的年度限额。
如果怀孕延续至下一保险年度并且被保险人继续投保该项责任,本公司将对发生在下一保险年度的与该次怀孕相关的符合理赔范围的费用进行赔付,但是所有与该次怀孕有关的医疗费用的累计赔付不得超过怀孕开始时所在保险年度的限额。 本项责任不包括:
1、 非医学原因的选择性终止妊娠及其并发症;
2、医生认为非医疗必要的选择性剖宫产,以及因此产生的治疗费用及其并发症;
3、产前辅导课程,与生产无关的助产士等费用;
4、计划在家中分娩导致或引起的并发症。
五、体检
本公司对实际发生的每年一次常规体检费用根据合同所附的保险利益表进行赔付。 常规体检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 内科;
(2) 外科;
(3) 妇科;
(4) 眼科;
(5) 耳鼻喉科;
(6) 口腔科;
(7) 心电图;
(8) B 超:肝、胆、脾、肾、乳房和甲状腺;
(9) 胸部透视;
(10)肿瘤标志物:癌胚抗原和甲胎蛋白;
(11)化验:包括血常规(血糖、血脂)、尿常规、肝肾功能和乙肝五项。
本项责任不包括:
(1) 出于行政或管理事务目的(比如与投保保险、招聘、入学或运动相关的体格检查)的体检、婚前体检、旅游体检、出境体检、疾病普查等;
(2)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家庭咨询、性咨询、婚前咨询、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各种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费用。
六、眼科
本公司根据保险利益表承担被保险人的下列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眼科费用。每保单年度限一次。
(1) 验光费;
(2) 眼镜费:指购买框架眼镜或隐形眼镜的费用。
本项责任不包括:隐形性眼镜护理液;不是以矫正视力为目的或主要目的的眼镜;因美容需要而配置的隐形眼镜、太阳眼镜(包括处方的太阳眼镜)、防风沙镜、防紫外镜、防红外镜等。
七、全球紧急救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救援的,本公司提供 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以下简称“救援电话”)服务,并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紧急救援服务
(1)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送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若得不到及时治疗将导致身故或严重伤害的,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需要医疗援助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医院就医或安排离事发地最近的医生至事发地为被保险人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如当地救护车可以满足运送需求,应当优先选用当地救护车运送。
如授权医生认为事发地医院的医疗条件无法满足被保险人治疗的需要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转送到在合理路程范围内更适合其治疗的医院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如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或事发地法律要求,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如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所在地及其合理路程范围内的医院的医疗条件无法满足被保险人治疗的需要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返回其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的医院或离目的地最近的医院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如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法律要求,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病情或伤势,本公司有权决定运送目的地和医疗机构。如果被保险人不在救援机构安排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自该医疗机构至被保险人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转送费用,完全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未经救援机构许可被保险人自行安排转送的,转送费用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 紧急情况下出于医疗必要,被保险人经当地急救机构以专业救护车送往最近医院的,本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陪同住院
未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在无亲属陪同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监护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医院并承担陪同住院费用;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该监护人入住附近酒店。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该监护人陪同住院或酒店住宿的费用。陪同住院人员需自己负责获得护照及签证。
(3)转送回国
在旅行途中,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国籍所在国(地区)或居住国。 如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法律要求,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返回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后,本公司对其该项保险责任结束。
(4)安排子女回国
在旅行途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其随行的未满 16 周岁(含)的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子女返回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必要时,将安排护送人员随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2.遗体安排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在其国籍国或居住国以外国家或地区身故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
(1)遗体转送回国 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以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身故地转送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离其目的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合理的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2)遗体火化和骨灰转送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在被保险人身故地火化,并用经济的交通方式将骨灰盒转送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火化费用和骨灰盒转送回国的费用。但火化费及骨灰盒以不超过被保险人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
(3)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并承担相关费用,但安葬费以不超过被保险人身故地普通安葬标准为限。 本公司累计承担以上紧急救援服务以及遗体安排等各项责任的各项费用总额以本合同约定的全球紧急救援的最高赔付金额为限,本公司累计承担金额达到约定的全球紧急救援的最高赔付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不再承担超额费用。 本项责任不包括: 1.被保险人前往出发地所在国政府、目的地所在国政府或者联合国明确告知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者地区;
2.在山区、海上、沙漠、丛林或者类似的偏僻的地方进行搜寻及援救被保险人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从船只或者海上撤离到岸边的空中或者海上搜寻费用;
3.宗教仪式或者鲜花、遗体美容、服饰等费用。 八、保障区域之外的紧急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保障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每一保险年度的旅行单次不超过三十日且累计不超过九十日时,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医疗必须的紧急医疗时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按本合同保险利益表约定的赔付比例以及所列的年度限额,给付保险金。一旦经本公司授权的医生认为病情稳定,被保险人应该在保障区域内进行后续治疗。 被保险人在其保障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接受紧急医疗前,须获得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的同意,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将引导该被保险人至最近且合适的医疗机构就医;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未经批准在保障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接受治疗而发生的任何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接受紧急医疗前根本无法联系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的情形不在此限,但该被保险人亦须在该紧急情况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联系本公司。 这里的紧急医疗是指针对突然发生的、为避免严重身体伤害或者死亡须立即接受治疗的症状。本公司有权审核并确定该治疗是否属于紧急治疗。
本项责任不包括:
1.常规医疗;
2.可以推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保障区域后接受的医疗;
3.被保险人事先计划好或应该预料到的治疗;
4.因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情形而发生的治疗;
5.妊娠、分娩及相关病症;
6.被保险人前往出发地所在国政府、目的地所在国政府或联合国明确告知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地区;
八、保障区域之外的紧急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保障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每一保险年度的旅行单次不超过三十日且累计不超过九十日时,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医疗必须的紧急医疗时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按本合同保险利益表约定的赔付比例以及所列的年度限额,给付保险金。一旦经本公司授权的医生认为病情稳定,被保险人应该在保障区域内进行后续治疗。
被保险人在其保障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接受紧急医疗前,须获得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的同意,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将引导该被保险人至最近且合适的医疗机构就医;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未经批准在保障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接受治疗而发生的任何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接受紧急医疗前根本无法联系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的情形不在此限,但该被保险人亦须在该紧急情况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联系本公司。
这里的紧急医疗是指针对突然发生的、为避免严重身体伤害或者死亡须立即接受治疗的症状。本公司有权审核并确定该治疗是否属于紧急治疗。
本项责任不包括:
1. 常规医疗;
2. 可以推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保障区域后接受的医疗;
3. 被保险人事先计划好或应该预料到的治疗;
4. 因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情形而发生的治疗;
5. 妊娠、分娩及相关病症;
6. 被保险人前往出发地所在国政府、目的地所在国政府或联合国明确告知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地区;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生确诊必须住院治疗(包含住院手 术)的(但仅为进行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的住院除外),根据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下列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相应的免赔额后按约定赔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日限额和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女性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流产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本项责任的赔付范围内。 |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有十五日的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门急诊治疗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的每次治疗发生的下列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次限额以及最高给付次数范围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 对在中国大陆境外由于非紧急情况使用急诊室就诊的情况,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免赔额、赔付比例及费用限额计算得出的金额,再乘以 50%进行赔付。 |
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因患牙科疾病,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下列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按约定赔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 |
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 | 女性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因妊娠而享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十个月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在等待期内怀孕的,不承担其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生育相关费用。 女性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流产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下列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医疗费用,按约定赔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 |
体检费用 | 对实际发生的每年一次常规体检费用根据合同所附的保险利益表进行赔付。 |
眼科费用 | 根据条款中的保险利益表承担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眼科费用。 |
全球紧急救援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救援的,提供 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并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送 ;陪同住院;转送回国 ;安排子女回国;遗体安排; |
保障区域外的紧急医疗 | 在保险期间内,在其保障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每一保险年度的旅行单次不超过三十日且累计不超过九十日时,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医疗必须的紧急医疗时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按本合同保险利益表约定的赔付比例以及所列的年度限额,给付保险金。一旦经授权的医生认为病情稳定,应该在保障区域内进行后续治疗。 在其保障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接受紧急医疗前,须获得授权的救援机构的同意,授权的救援机构将引导该被保险人至最近且合适的医疗机构就医;对被保险人未经批准在保障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接受治疗而发生的任何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接受紧急医疗前根本无法联系授权的救援机构的情形不在此限,但该被保险人亦须在该紧急情况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联系本公司。 |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1、已从政府、慈善机构、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等第三方获得补偿的费用;
2、等待期内、保险期间届满后、合同失效或无效后发生的费用,但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任何在保险单中未载明的费用、超过本保险单规定限额的费用、保障区域外的治疗费用;
4、如果被保险人每保单年度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停留每次超过三十日或保单年度累计超过九十日,其所有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发生的费用;
5、非医学必须的、超过通常惯例水平的费用;
6、非医疗直接相关的的服务费用, 例如电话/电视、额外膳食、额外床或者类似的设施;
7、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的费用;
8、对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疾病或已有症状的治疗,或在投保前已经计划的治疗;但被保险人告知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承保的除外;
9、任何无原始凭证支持的费用;
10、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保险事故无关的体检、预防治疗及药品、免疫、血液检查等的费用;
11、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因职业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医疗费用;
12、临终关怀[20]医疗费用;
13、任何直接或间接因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 HIV 有关的疾病,包括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21]并且/或者因此导致的任何突变体衍生或者变异疾病以及类似的感染、疾病或症状的检查或治疗的医疗费用;
14、根据法律或政府指导需要进行隔离或检疫的传染病的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15、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角膜切开术、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屈光不正(包括近视、远视)外科校正术等、合同中未列明的常规眼科检查和配镜;
16、合同中未列明的直接或间接由于精神疾病的治疗导致的费用;
17、因学习障碍、多动症、注意力集中缺陷、语言障碍矫正、行为问题和儿童发展问题(例如智力发育迟缓或智力缺陷)而接受的治疗的医疗费用;
18、任何美容整容治疗、包皮环切(不包括在选择生育责任时, 新生婴儿出生后 14 日内的包皮环切手术)、非医学必须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对痤疮的治疗,对良性皮肤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痣、皮赘、疣、色素沉着、黄褐斑、胎记)的治疗或去除、,对白癫风的治疗, 对蜘蛛痣、非瘢痕疙瘩型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费、减肥治疗、睡眠治疗、营养咨询、丰胸或缩胸治疗、戒烟治疗等的费用以及上述治疗引起的并发症治疗费用;
19、避孕、节育绝育(含绝育以及绝育恢复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性病、性功能相关治疗、变性手术,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的治疗;
20、优生优育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费用;
21、任何直接或间接与下列项目相关的购买和租赁费用 (除非在合同中列明包括):
1)矫形鞋类:除非作为义肢的一部分或腿固定器的永久组成部分;
2)可自行拆卸的义肢;
3)耐用医疗设备:包括假发、血糖测试仪、血压测试仪、电动轮椅或电动床、各种矫正器(包括: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假发、助听器、额外的牙科切磨器、舒适设备(如电话托臂和床上多用桌)、空气质量或温度调控设备(如空调、湿度调节器、除湿器和空气净化器)、对被保险人的住所或交通工具的改建、健身脚踏车、太阳能或加热灯、加热垫、坐浴盆、盥洗凳、浴缸凳、桑拿浴、升降机、涡流按摩浴、健身器材及其他类似设备。
22、对遗体或供体实施的任何活细胞冷冻贮藏、植入和再植入费用;
23、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等而导致的医疗意外和/或医疗事故所引起的治疗 以及由于服用非处方药或未遵医嘱服用处方药导致的伤害引起的医疗费用;
24、被保险人从事其健康状况不适宜的活动或运动所导致的意外或所引发的疾病的医疗费用;
25、因健康原因被医师建议不宜旅行的被保险人执意旅行或怀孕 28 周以上乘坐飞机旅行引起的伤害或病症的医疗费用;
26、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27、被保险人进行任何有动物参与的运动、各种车辆船艇飞行表演以及竞赛、特技表演;
28、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潜水[22]、非滑雪场地内的滑雪等高风险运动;
29、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0、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精中毒或任何上瘾或依赖于形成习惯的药物或物质而导致的伤害或疾病引起的医疗治疗的费用;
3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生物化学污染。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及手术医疗 |
医疗费用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免赔额)x 约定报销比例 (保单生效30天内因疾病导致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保单生效30天内因疾病导致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医疗费用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全部报销,可领取) |
|
门急诊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x 约定报销比例 (保单生效15日内因疾病进行门急诊治疗,不承担保险责任。在境外因非紧急情况使用急诊室就诊,按上述金额的50%报销) |
|
牙科 (可选)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x 约定报销比例 |
|
生育 (可选)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x 约定报销比例 (保单生效10个月内怀孕,不承担保险责任) |
|
体检 (可选)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 |
眼科 (可选)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
|
全球紧急救援 (可选) |
援助热线电话 |
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
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送 |
安排就医+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转院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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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回国 | 安排护送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 |
安排家长陪同 |
安排陪同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未满18周岁比如住院治疗,安排家长陪同,承担住宿费用) |
|
安排子女回国 | 安排护送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 |
遗体安排 |
运送遗体、安排火葬或安葬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
|
保障区域外的紧急医疗 (可选)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x 约定报销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偿、非保险期间发生费用、保障范围外费用、在境外停留时间过长且接受治疗、非医学必须的费用、非医疗相关的服务费用、未经认可的试验性治疗。投保前已患疾病、无原始凭证支持、与保险事故无关的体检、先天性疾病、林中关怀医疗、患艾滋病、隔离治疗、视力治疗、精神疾病、儿童发展问题、行为问题、整形美容手术、性功能相关手术、优生优育资讯检查、购置残疾用具、遗体的冷冻贮藏、医疗事故、未遵医嘱、进行危险好的、无视健康问题坚持旅行、参与职业体育活动、进行高风险活动、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