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按合同约定的较大值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且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按合同约定的较大值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按合同约定的较大值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②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爱心人寿守护神2.0终身寿险 | 终身 | 10年 | 5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0406 | (1)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按合同约定的较大值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且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按合同约定的较大值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合同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按合同约定的较大值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②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止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40406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