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康胜福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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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团体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35种轻症保障,还有身故或全残保障,可选恶性肿瘤额外保障及确诊重疾可豁免保费,还有特定重疾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龄: 0-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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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0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人选择投保本合同中“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则“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继续有效,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其他责任均效力终止;

若投保人未选择投保本合同中“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被保险人项下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可选责任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1.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形: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

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2.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将豁免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项下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效力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1.男性特定疾病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则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2.女性特定疾病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则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3.少儿特定疾病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等待期 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0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费,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人选择投保合同中“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则“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继续有效,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其他责任均效力终止; 若投保人未选择投保合同中“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则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被保险人项下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1.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非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2.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对该被保险人项下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效力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1.男性特定疾病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则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2.女性特定疾病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则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3.少儿特定疾病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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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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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症疾病保险金:有
3.轻症疾病保险金:有
4.特定疾病保险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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