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颐年养老年金保险:
1、灵活可选,助您精心规划
提供多种交费方式、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和保险期间,您可根据自身需求制定专属养老年金计划。根据您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和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自约定领取年龄起,若被保险人于相应养老年金给付日24时生存且合同有效,可按合同约定领取养老年金,长期稳妥规划,颐享福寿双全。
2、保证领取、予您放心未来
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含)起至此后第2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为保证养老年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
期间内未领取的保证养老年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人在此期间不幸身故,将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
3、身故保障,为您悉心守护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首次领取前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周全规划,悉心守护家人幸福生活。
4、满期给付,给您安心保障
如您选择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第2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的,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可获合同满期时10倍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金,守护美好晚年生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养老金 | 年领:养老年金给付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月领:养老年金给付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x8.5%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首次领取前身故: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二者取大 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20年期间身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两者差额 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20年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 |
满期保险金 | 选择保险期间为20年,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可给付10倍基本保额。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7天-65周岁
保险期间:领取养老金后第20年/终身
缴费年期:趸交、3年、5年、10年、15年和20年交
保费要求:年交5000元,趸交2万元
领取年龄:
男性:60/65/70/75周岁
女性:55/60/65/70/75周岁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长城山海关龙腾版终身寿险 | 终身 | 1年 | 500,000 |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颐年养老年金保险 | 终身 | 1年 | 500,000 | |
复星保德信星福家终身寿险(分红型) | 终身 | 1年 | 500,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800,000 | 一、若主险合同被保险人为一人,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的,将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大于18周岁(含)的,将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大于18周岁(含)的,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二、若主险合同被保险人为两人,两人均身故、两人均全残或一人身故一人全残的,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或全残,另一人后身故或全残,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的,将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向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 (一)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 2.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或全残,另一人后身故或全残,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全残,且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大于18周岁(含)的,将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向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给付比例表》对应的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的给付比例。 3.两名被保险人中一人先身故或全残,另一人后身故或全残,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且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大于18周岁(含)的,将按以下三者中的最大者向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一)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给付比例表》对应的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的给付比例; (三)后身故或全残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4.若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全残,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先后顺序,按照合同约定分别计算两名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金额,并按照计算后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若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各自对应的到达年龄均小于18周岁的,或者均大于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向两名被保险人各自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50%×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二)若一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另一名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大于18周岁(含)的,保险公司先向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无息)与50%×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两者中的较小者,再向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大于18周岁(含)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剩余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主险合同终止。 剩余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指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减去已向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小于18周岁的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金额。 |
养老金 | 32140.02 | 年领:养老年金给付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月领:养老年金给付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x8.5%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800,000 | 1、18周岁前:max(已交保费,现金价值); 2、18周岁及以后,交费期满前:max(已交保费X给付比例,现金价值); 3、18周岁及以后,且交费期满后:max(已交保费X对应给付比例,现金价值,年度保险金额)
给付系数:18至40周岁:160%;41至60周岁:140%;61周岁(含)以上:120%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首次领取前身故: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二者取大 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20年期间身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两者差额 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20年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 |
满期保险金 | 655,656 | 选择保险期间为20年,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可给付10倍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