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并因此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医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及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向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每次住院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时间需超过15天,须事先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我们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以15天为限。
无理赔优惠
在每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在前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未发生理赔,经核实后,您可以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享受费率8折的优惠,即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只需按时以续保当时费率的80%交纳保险费。但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1) 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在主险合同生效后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2) 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3) 您在享受无理赔优惠的保证续保期间内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自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加之日起至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结束,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并因此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医院治疗的,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及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向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每次住院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
责任免除
(1)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以及生效后90天内(含)所患的疾病或症状;
(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 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 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7)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0)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1)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7)项情形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时,若本附加险合同在当个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时,若本附加险合同在当个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主险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或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1年;若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且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不同于主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则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将短于1年。但若续保,则本附加险合同的续保保险期间为1年。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 3) x 住院日补贴额 (保单生效90天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已存在疾病、先天性异常、分娩生育等引起并发症、患艾滋病、精神障碍、矫形和整容手术、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