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 第 6.1.1 条或第 6.1.3 条至第 6.1.19 条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6.1.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1.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1.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1.6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一般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住院治疗,且该住院治疗到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当日尚未结束,保险公司将在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承担此次住院治疗最高不超过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日内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一般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和出院后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5.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再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住院治疗,且该住院治疗到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当日尚未结束,保险公司将在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承担此次住院治疗最高不超过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日内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恶性肿瘤-重度”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恶性肿瘤-重度”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费用。 3.“恶性肿瘤-重度”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费用。 4.“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和出院后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恶性肿瘤——重度”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费用。 5.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
质子重离子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并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承担质子重离子治疗保险金责任。无论被保险人投保时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按符合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
重大器官移植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再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重大器官移植保险金的责任: 1.重大器官移植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重大器官移植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住院治疗,且该住院治疗到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当日尚未结束,保险公司将在合同约定的重大器官移植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承担此次住院治疗最高不超过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日内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重大器官移植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因重大器官移植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重大器官移植住院医疗费用,重大器官移植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指重大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重大器官移植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4.重大器官移植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7日和出院后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5.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提前给付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六项“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中的一种或多种,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额度为准。保险公司在一次性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8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都会天使(2020)医疗保险 | 1年年 | 1年 | 672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一般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住院治疗,且该住院治疗到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当日尚未结束,保险公司将在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承担此次住院治疗最高不超过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日内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一般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和出院后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5.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再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住院治疗,且该住院治疗到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当日尚未结束,保险公司将在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承担此次住院治疗最高不超过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日内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恶性肿瘤-重度”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恶性肿瘤-重度”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费用。 3.“恶性肿瘤-重度”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费用。 4.“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和出院后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恶性肿瘤——重度”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费用。 5.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
质子重离子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并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承担质子重离子治疗保险金责任。无论被保险人投保时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按符合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
重大器官移植医疗保险金 | 100000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再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重大器官移植保险金的责任: 1.重大器官移植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重大器官移植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住院治疗,且该住院治疗到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当日尚未结束,保险公司将在合同约定的重大器官移植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承担此次住院治疗最高不超过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日内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重大器官移植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因重大器官移植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重大器官移植住院医疗费用,重大器官移植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指重大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重大器官移植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4.重大器官移植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7日和出院后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5.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提前给付保险金 | 5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六项“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中的一种或多种,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金额以合同约定的额度为准。保险公司在一次性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