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在其居住区域100公里以外旅行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给付过本合同约定的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有已给付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在其居住区域100公里以外旅行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如治疗仍未结束,按当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鉴定给付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的,我们将给付对应项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残疾等级较高一项的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与以往残疾可以合并后构成另一个残疾项目,我们将按新构成的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给付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但需扣除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中,我们累计给付的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诊疗或就医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任何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在其居住区域 100 公里以外旅行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按合同所载的保 险金额给付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在身故前我们已给付过合同约定 的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有已给付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后的余额给付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
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在其居住区域 100 公里以外旅行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合同所列残疾程 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旅行意外残疾保险 金。 |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9)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