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已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或给付,我们对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和80 元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100%进行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我们对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80 元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80%进行给付。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医疗费用的,我们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已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或给付,对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和80 元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100%进行给付。若未险从社保、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或给付,则按80%进行给付。 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理医疗费用的,我们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斗殴、参加高危运动、妊娠流产分娩、精神和行为障碍、医疗事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酗酒(见7.5)、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6)、违反
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8),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9)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0)、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
伞、攀岩(见7.11)、探险活动(见7.12)、武术比赛(见7.13)、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7.14)、蹦极、赛马、
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
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
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见7.15)。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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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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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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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从社保或公费医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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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80 |
未从社保或公费医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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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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