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公共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或住院治疗的,其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就超出该被保险人主合同保险金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公共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公共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公共医疗保险金使用限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公共医疗保险金使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团体公共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投保人名下的公共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团体公共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公共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团体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公共综合医疗保险金 | 合同有效期内,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或住院治疗的,其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就超出该被保险人主合同保险金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公共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公共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公共医疗保险金使用限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公共医疗保险金使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谁能保
多少钱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杀、感染艾滋、参加高危运动、妊娠流产分娩、精神和行为障碍、医疗事故、非意外导致的整容、健康检查、未告知的既往症、保单特别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 的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自杀、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酗酒(见7.8)、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9)、违反规定
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1),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7.12)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13)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4)、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
攀岩(见7.15)、探险活动(见7.16)、武术比赛(见7.17)、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7.18)、蹦极、赛马、赛车、
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
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1)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见7.19);
(12)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
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3)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特别护理或康复性治疗;
(14)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见7.20)、先天性疾病(见7.21)、遗传性疾
病(见7.22);
(15)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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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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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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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主险保险金额)×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