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
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投保须知
投保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在职人员总数的
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投保年龄
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
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七)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
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
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 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团体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 1月年 | 1月 | 48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 100000 | 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 |
其它 | 2000000 | 意外医疗(门诊/急诊/住院)可选 1-10万元 意外住院津贴可选 50-150元/天 累计赔付限180天 猝死可选 最高30万元 等待期7天, 大于等于50岁累计占比小于50%(投保+批改) 公共交通意外保障可选 民航客机意外身故、伤残可选 最高200万元 客运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伤残可选 最高50万元 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伤残可选 最高50万元 客运汽车意外身故、伤残可选 最高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