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 1年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罹患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 的住院医疗(包括日间住院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按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包括日间住院医疗),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60日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之和达到60日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一种或者多种),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治疗所罹患的“恶性肿瘤-重度”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用于治疗“恶性肿瘤-重度”的药品处方是由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药品; (2) 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3) 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指定的药品清单34中的药品; (4) 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5) 在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须经本公司处方审核通过。 |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可选) | 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门急诊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按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地区海外医疗保险金(可选)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一种或者多种),向保险公司提出恶性肿瘤-重度特定地区海外治疗的申请,由本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并签署治疗方案授权书,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被保险人获得前往海外指定医院进行治疗的资格,对于授权服务提供商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安排被保险人在特定地区海外接受恶性肿瘤-重度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按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特定地区海外医疗保险金。 |
产品描述
复星联合乐健中端医疗保险(2023版)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恶性肿瘤-重度特定地区海外医疗保险金责任。其中,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和恶性肿瘤-重度特定地区海外医疗保险金责任为可选责任。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复星联合乐健中端医疗保险(2023版) | 1年年 | 1年 | 751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罹患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 的住院医疗(包括日间住院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按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 | 6000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包括日间住院医疗),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60日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之和达到60日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一种或者多种),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治疗所罹患的“恶性肿瘤-重度”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用于治疗“恶性肿瘤-重度”的药品处方是由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药品; (2) 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3) 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指定的药品清单34中的药品; (4) 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5) 在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须经本公司处方审核通过。 |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可选) | 10000 | 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门急诊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按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地区海外医疗保险金(可选) | 1000000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一种或者多种),向保险公司提出恶性肿瘤-重度特定地区海外治疗的申请,由本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并签署治疗方案授权书,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被保险人获得前往海外指定医院进行治疗的资格,对于授权服务提供商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安排被保险人在特定地区海外接受恶性肿瘤-重度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按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特定地区海外医疗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