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鑫享如意终身寿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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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鑫享如意终身寿险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障。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年交
趸交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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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18周岁前:取最大值-现金价值*100%/累计保费*100% 满18周岁后缴费期满前:取最大值-累计保费*比例*100%/现金价值 *100% 满18周岁后缴费期满后:取最大值-累计保费*比例*100%/现金价值*100%/年度保额*100% 比例:18-40周岁:160%,41周岁-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年度保额=基本保险金额×(1+2.5%)^(保单年度数-1) |
全残保险金 | 18周岁前:取最大值-现金价值*100%/累计保费*100% 满18周岁后缴费期满前:取最大值-累计保费*比例*100%/现金价值*100% 满18周岁后缴费期满后:取最大值-累计保费*比例*100%/现金价值*100%/年度保额*100% 比例:18-40周岁:160%,41周岁-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年度保额=基本保险金额×(1+2.5%)^(保单年度数-1) |
保险方案
需求分析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工银安盛人寿鑫享如意终身寿险 | 终身 | 1年 | 1000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89370 | 18周岁前身故给付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18周岁后且交费期满前身故给付已交保费一定比例与现价较大者,18周岁后且交费期满后身故给付已交保费一定比例、现价与当年度保额较大者 18至40周岁,交费期满前身故给付1.6倍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 交费期满后身故给付1.6倍已交保费、现价当年保额较大者 41至60周岁,交费期满前身故给付1.4倍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 交费期满后身故给付1.4倍已交保费、现价当年保额较大者 61周岁后,交费期满前身故给付1.2倍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 交费期满后身故给付1.2倍已交保费、现价当年保额较大者 首年保额为89370元,次年开始每年以2.5%复利递增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满 18 周岁前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⑴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 ⑵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满 18 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含)前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⑴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乘以附表所列相应比例; ⑵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满 18 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后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⑴ 本合同的年度保险金额; ⑵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乘以附表所列相应比例; ⑶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残疾 | 89370 | 18周岁前全残给付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18周岁后且交费期满前全残给付已交保费一定比例与现价较大者,18周岁后且交费期满后全残给付已交保费一定比例、现价与当年度保额较大者 18至40周岁,交费期满前全残给付1.6倍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 交费期满后全残给付1.6倍已交保费、现价当年保额较大者 41至60周岁,交费期满前全残给付1.4倍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 交费期满后全残给付1.4倍已交保费、现价当年保额较大者 61周岁后,交费期满前全残给付1.2倍已交保费与现价较大者 交费期满后全残给付1.2倍已交保费、现价当年保额较大者 首年保额为89370元,次年开始每年以2.5%复利递增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满 18 周岁前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⑴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 ⑵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满 18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含)前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⑴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乘以附表所列相应比例; ⑵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满 18 周岁(含)后、且于交费期满日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⑴ 本合同的年度保险金额; ⑵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乘以附表所列相应比例; ⑶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被保险人同时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全残项目时,我们只给付一项“全残保险金”。 附表: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比例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注: 1、 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1 2、 若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本合同所称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标准保险费”和“年度保险金额”随之相应变更,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指减额交清后的现金价值。 |
详细介绍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沃保网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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