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从第2个保单年度起,工银安盛人寿鑫宝贝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以每年3%年复利增长,直至合同满期为止。助您无论市场如何变化,提前锁定财富收益。
保额复利稳增长,长期投资赢将来
从第2个保单年度起,工银安盛人寿鑫宝贝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以每年3%年复利增长,直至合同满期为止。助您无论市场如何变化,提前锁定财富收益。
重疾轻症多重给,保费豁免添关爱
提供40种重大疾病1倍保险金额的保障,10种特定重大疾病2倍保险金额的保障,12种轻症20%保险金额且最多三次给付。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首次确诊后豁免该保障计划剩余保单年度保险费。
意外最高赔十倍,呵护未来更安心
在保险期间内提供高达10倍保险金额的校园意外全残保障;因意外导致的残疾按伤残比例给付最高1倍保险金额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且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 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1)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且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身 故时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我们将依“身故保险金”的计 算方法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 者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 2、合同满期时的现金价值。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90 日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人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90 日后首 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合同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90 日后首 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合同定义的轻症,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轻症保险金,同一种轻症,我们仅以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为限。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伤残,则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 残项目及评定原则,确认其伤残等级,并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校园意外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校园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3 日后仍 然生存,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则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 金额的 10 倍给付校园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交费方式:趸交(一次性交费)、3年交、5年交、10年交
最低保险金额:10,000元,所对应的最低期交保险费为1,000元
保险案例
35岁的盛先生夫妇近日喜得千金,为了给宝贝女儿一份全面地呵护保障,经过几番比较,盛先生最终决定购买30万元保险金额的工银安盛人寿鑫宝贝保障计划,选择10年交费,每年交费33,510元。
即可享有以下保障: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或轻症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醉酒、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被保险人猝死或遭遇医疗事故;
六、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七、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八、 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脊椎间盘突出症、蛛网膜下腔出血或视网膜剥离导致的伤害;
九、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原子能武器、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
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保哪些
主险-工银安盛人寿鑫宝贝两全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保险金额 | |
全残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保险金额 |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或保单现金价值 (35周岁时领取一次) |
附加险-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鑫宝贝意外伤害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校园意外全残 | 10倍保险金额 |
附加险-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鑫宝贝重大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 |
特定重大疾病 | 不承担责任 | 2倍保险金额 |
轻症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20% |
注:此计划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分娩、流产等;因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多少钱
35岁的盛先生夫妇近日喜得千金,为了给宝贝女儿一份全面地呵护保障,经过几番比较,盛先生最终决定购买30万元保险金额的工银安盛人寿鑫宝贝保障计划,选择10年交费,每年交费33,51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鑫宝贝保障计划 | 至35周岁年 | 10年 | 11730 |
附加险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B 款) | 10年年 | 9年 | 93.13 |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 1年年 | 1年 | 7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11730 | 若主合同投保人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保险单上所载明有相对应约定责任的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 | 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且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 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1)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且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费*160%。 (3)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20000 | 若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的: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补偿金 = 已发生的实际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 - 任何获得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若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获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的: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补偿金 =(已发生的实际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 - 任何获得的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金)× 80%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90 日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2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人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90 日后首 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合同定义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保险金 | 2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自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 90 日后首 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合同定义的轻症,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轻症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
全残保险金 | 1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发生合同所约定的全残项目之一,我们将依“身故保险金”的计 算方法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伤残,则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 残项目及评定原则,确认其伤残等级,并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校园意外全残保险金 | 1000000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校园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3 日后仍 然生存,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则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 金额的 10 倍给付校园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100000 | 若于合同的满期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且合同仍有效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 者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1、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 2、合同满期时的现金价值。 |
豁免保险费 | 11730 | 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于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则我们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付日起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所附的《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鑫宝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鑫宝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主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