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本合同与《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五号关爱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含)之后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五号关爱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和满期金责任。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三、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于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则我们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付日起开始,豁免本合同及《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五号关爱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合同及《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五号关爱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以下情况不享有此项保险责任: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2、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发生过变更。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与《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五号关爱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含)之后身故,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若保险公司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五号关爱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和满期金责任。同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
豁免保险费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于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则保险公司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下一期保险费交付日起开始,豁免合同及《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五号关爱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剩余交费期的应付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合同及附加合同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合同及《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五号关爱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投保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投保人醉酒;
9、投保人猝死、中暑、高原病;
10、投保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接受整容手术、遭遇医疗事故所导致的伤害;
11、投保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蹦极、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险期间:至8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