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您在投保时可根据是否具有社保身份,选择有社保(A)保险责任或无社保(B)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6,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于医院治疗的,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社保)(A)
我们按属于就医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所应承担的部分及一百元的免赔金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无社保)(B)
我们按属于就医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一百元的免赔金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费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如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工作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的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所给付的保险金合并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该次保险事故中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的各项医疗费用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社保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按属于就医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所应承担的部分及一百元的免赔金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
无社保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按属于就医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一百元的免赔金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于医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须知
(一)投保人:即主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指主合同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当时,年龄不满六十六周岁的主合同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或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六周岁的子女或继子女并经记载于保险单上的。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主合同有效期间内,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您可以继续交付保险费,使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您与我们双方均无书面反对的意思表示的,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一年。续保的始期以原附加合同届满日的次日为准。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依续保生效当时被保险人的职业、职务或工种重新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如属中途申请附加的,本期应交保险费按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至主合同下一期保险费应交日的日数比例计算交付。自下一期起,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
如主合同的交费期间早于其保险期间届满的,则于主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限以年交交费方式交付。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享有社会医疗保障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社会和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 - 100 |
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障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 100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私自用药、吸食毒品、药品不良反应、醉酒导致意外、进行高风险活动、自费项目、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