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配偶、子女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体现家庭理念
可根据自身需求灵活搭配多种医疗险,丰富保障体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本公司按10万元为准,乘以相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合计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住院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依其在境内住院期间内实际
发生且属于住院床位费、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及材料费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总额,按约定的给
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依其在中国台湾地区住院期
间内实际发生且属于住院床位费、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及材料费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总额,经扣除中国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给付的部分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前述情形,被保险人如未以中国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被保险人的身份住院治疗时,依住院期间实际
发生且属于住院床位费、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及材料费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总额,按百分之六
十五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必须住院治疗时,依其在境外住院期间内实际发生且属于住
院床位费、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及材料费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总额,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前述三种情形,每一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给付金额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为限,且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或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的途径取得了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仅按经扣除已获补偿的医疗费用后的余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所需,而以救护车紧急医疗转送后,于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给付五十元的紧急医疗转送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以给付一次为限。
门急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于境内接受医院门诊急诊治疗的,依实际发生且属于挂号费、
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及材料费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总额,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
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于中国台湾地区接受医院门诊急诊治疗的,依实际发生且属于
挂号费、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及材料费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总额,经扣除中国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给付的部分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前述情形,被保险人如未以中国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被保险人的身份治疗时,本公司依实际发生且属
于挂号费、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及材料费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总额,按百分之六十五的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于境外接受医院门诊急诊治疗的,依实际发生且属于挂号费、
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及材料费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总额,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每日门诊急诊的次数以一次为限。前述三种情形,每一被保险人每日门诊急诊最高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为限,且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或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的途径取得了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则本公司仅按经扣除已获补偿的医疗费用后的余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
紧急救援服务 |
谁能保
多少钱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10万元 | ||||
意外残疾 | 10万元 | ||||
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
紧急医疗转送费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