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利益
- •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若连续投保,以第一个生效日为准)起约定的等待期后因首次发病的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我们在约定的给付范围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内,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它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的部分且符合约定给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住院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若连续投保,以第一个生效日为准)起约定的等待期后因首次发病的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我们在约定的给付范围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内,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它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的部分且符合约定给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 被保险人受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
10.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疾病所致;
11.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整形;
12. 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3.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4. 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以上原因导致之并发症,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节育及绝育手术;
15.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心理治疗、康复性治疗;
16. 不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17. 被保险人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8. 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挂床等治疗。
投保须知
- 缴费方式: 趸缴
- 保障年限: 一年及一年以内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等;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等;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等;妊娠、流产、分娩等;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等;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挂床等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