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而发生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应先依据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向社会保险医疗机构报销,或被保险人工作单位、其他商业保障计划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我们对剩余的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我们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上述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与病情相关并符合卫生系统诊疗常规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每个被保险人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累计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则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 对于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而发生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应先依据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向社会保险医疗机构报销,或工作单位、其他商业保障计划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对剩余的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对每个被保险人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累计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若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则保单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
责任免除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已向我们告知且我们已同意承保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赛马、赛车运动或特技活动或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八、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或因精神疾患;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十、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三、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投保时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且已经投保了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投保时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至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被保险人配偶及6个月至16周岁之间的未成年子女
保险期间
与主险合同的规定一致
投保人数
符合投保条件人员总数75%(含75%)以上的在职人员,且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人员不得少于5人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门急诊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
疾病门急诊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进行高风险活动、患先天性疾病或因精神疾患、患艾滋病、生育或绝育手术及其导致的并发症、矫形和整容手术、健康检查捐献身体器官或特别护理、捐献身体器官、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