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过程中、在约定的施工现场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就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上述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是指费用范围及相关标准等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保险责任的承担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80日。
被保险人若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的补偿,则我们只承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均终止,我们按照本附加合
同规定,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的条件和主险合同的规定一致。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6 周岁(含)至65 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且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工作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规定一致。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害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x 约定报销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因妊娠或药物过敏及其并发症、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医疗事故、私自用药、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