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基本保险责任和您选择投保的可选保险责任:
一、 基本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社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的,对统筹基金起付线至统筹基金封顶线之间的自付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二、 可选保险责任一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社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的,对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自付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三、 可选保险责任二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社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医疗费用的,对统筹基金封顶线至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最高给付限额之间的自付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四、 可选保险责任三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社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医疗费用,且发生的费用超过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最高给付限额的,对超过限额的自付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以与您约定的给付金额为限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上述自付部分的治疗费用已经从其他保障计划或其他渠道获得补偿,则我们仅对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本款各项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方法承担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在社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符合当地医保中规定的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的,对统筹基金起付线至统筹基金封顶线之间的自付部分,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
责任免除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三、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五、 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在境内或境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八、 国家和当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均终止,我们依照本附加险条款规定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经您团体内符合以下被保险人条件人员的同意,您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订立本附加合同。您必须为您团体内符合被保险人条件人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的人员订立本附加合同,且不得少于5 人。
二、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且已经参保了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均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的除外。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会和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免赔额) x 约定报销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患艾滋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捐献身体器官、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社保范围外、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