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9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不受该90 日期限的限制)患疾病;
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天数(即每次住院实际天数-3 天)×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我们承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限制条件:
2.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必须住院治疗多次的,若每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均未超过30 日的,则该连续的多次住院治疗视为一次住院。若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超过30 日的,则视为两次住院。
3. 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多次住院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计算天数以180 日为限。若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某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计算天数达到180日,则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4. 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的,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90 日内(含第90 日)因疾病住院治疗或因此疾病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90 日后,其均不在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保单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在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1. 自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 自保单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9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不受该90 日期限的限制)患疾病; 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公式为: 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天数(即每次住院实际天数-3 天)×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 |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已向我们告知且我们已同意承保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未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精神或心理疾病、职业病、先天性疾病;
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十一、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二、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四、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七、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住院治疗。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年满18 周岁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在投保主险时向我们投保本附加险。投保人投保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3 周岁(含)以上、59 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从事的职业和活动符合我们的要求者,经我们同意,均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能超过64 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1 年。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疾病住院医疗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 - 3天) x 住院日补贴额 |
意外住院医疗 | (实际住院天数 - 3天) x 住院日补贴额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已患疾病、未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吸食毒品、私自用药、酒驾、无证驾驶、进行高风险活动、患精神或心理疾病、职业病、先天性疾病、患艾滋病、生育或绝育手术及其并发症、矫形和整容手术、健康检查或特别护理、捐献身体器官、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住院治疗、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