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与我们约定下列一项或几项作为我们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二、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门诊或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三、体检、牙科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健康体检、牙科保健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检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各项保险责任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由您与我们协商约定。
我们所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补偿金额将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扣除,我们每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申请理赔当日的个人账户金额为限。除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本附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在其个人账户金额为零时中止。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我们仅负责承担其获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并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金额为限,同时您也可以与我们约定以团体账户金额补足。
若被保险人身故,其个人账户金额、附属被保险人账户金额(如适用者)的处理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门诊或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
体检、牙科医疗费用 | 因健康体检、牙科保健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检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均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在其保险责任终止时自动转入团体账户。
投保须知
一、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的条件和主险合同的规定一致。
二、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在16 周岁(含)至60 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均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至60 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被保险人的配偶及6 个月(含)以上、16 周岁(含)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附属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中,除对附属被保险人有特别规定之外,“被保险人”包括附属被保险人。
经您同意,投保时已退休员工也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其符合上述条件的配偶、子女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附属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或批注另有约定的除外。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 x 约定报销比例 |
门急诊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 x 约定报销比例 |
体检、牙科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 x 约定报销比例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