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满30 日后因疾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且实际支付符合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医疗保险金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下面表格中不同区间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费用支出 我们给付比例
不超过1000元的部分 55%
超过1000 元不超过5000 元的部分 65%
超过5000 元不超过10000 元的部分 75%
超过10000元不超过20000 元的部分 85%
超过20000元不超过30000 元的部分 90%
超过30000元的部分 95%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自保单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单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满30 日后因疾病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且实际支付符合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医疗保险金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下面表格中不同区间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费用支出 给付比例 不超过1000元的部分 55% 超过1000 元不超过5000 元的部分 65% 超过5000 元不超过10000 元的部分 75% 超过10000元不超过20000 元的部分 85% 超过20000元不超过30000 元的部分 90% 超过30000元的部分 95% |
责任免除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已向我们告知且我们已同意承保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赛马、赛车运动或特技活动或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八、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或因精神疾患;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十、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三、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3.3 款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投保须知
一、投保人
凡年满 18 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年龄在3 周岁(含)至25周岁(含)之间的国内各类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的全日制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到学校学习的,同时不享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者,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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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千元 |
相应的实际支出合理费用部分 x 55% (保单生效30天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超过1千元不超过5千元部分 |
相应的实际支出合理费用部分 x 65%
(保单生效30天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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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千元不超过1万元部分 |
相应的实际支出合理费用部分 x 75%
(保单生效30天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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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万元不超过2万元部分 |
相应的实际支出合理费用部分 x 85% (保单生效30天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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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万元不超过3万元部分 |
相应的实际支出合理费用部分 x 90% (保单生效30天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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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万元部分 |
相应的实际支出合理费用部分 x 95% (保单生效30天内因疾病住院不承担保险责任)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投保前已存在疾病、进行高风险活动、患先天性疾病或精神疾患、患艾滋病、生育或绝育手术及其并发症、矫形和整容手术、健康检查或特别护理、捐献身体器官、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