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在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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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境外援救医疗保障产品,主要针对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和境外救援费用提供报销,还提供法律援助、紧急医疗护送服务、遗体护送服务和旅程延误补贴。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方式: 趸交  
投保年龄: 1-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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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我们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提供以下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您可以根据我们所提供的计划选择产品,由于所提供的计划不同,您所购买的保险所包含的保障责任可能是下列12 项责任的部分和全部,计划包括的保险责任以及相应保险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情况为准。

 

1. 援助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需要救助时,救援机构提供24 小时中文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2. 紧急门诊责任
1) 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8000 元为限,且每一保险事故之首次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400 元(含人民币4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 紧急牙科门诊责任
1)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急性病而直接造成的牙病,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负责为其安排紧急治疗。

 

2)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4000 元为限,且每一保险事故之首次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400 元(含人民币4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 与被保险人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我们不承担。

 

4. 安排住院并承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需要立即救治,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将安排就医、并承担符合以下条件的治疗费用,具体如下:

1) 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在任何情形下,能以最快的速度将被保险人送到最近的医院的当地急救机构都是实施紧急救治的最佳选择。救援机构不能替代当地急救机构的角色和急救功能;

 

2)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

 

3)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 小时;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5. 转院治疗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6. 转运回国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之一。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转院治疗及转运回国费用的最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7. 儿童住院陪护
未满12 周岁儿童住院治疗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00 元,累计入住以5 日为限。

 

8. 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而其随行未满12 周岁的子女无人照料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经济交通方式送其回中国,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回国。若未满12 周岁的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自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9. 运送遗体、骨灰回国或安葬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造成身故,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1) 运送遗体或骨灰回国
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使用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不超过人民币6000 元的灵柩费。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事发地进行火化,并支付火化费用以及使用骨灰盒运回中国境内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火化费用将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对于非中国国籍的被保险人,若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身故,指定的救援机构可应您或被保险人家属意愿,将被保险人遗体的目的地改为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地。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运送遗体或骨灰回国的费用最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2) 就地安葬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所有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 元,且我们不承担任何仪式的费用。

 

10. 旅行证件的遗失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被抢劫或盗窃丢失其旅行证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协助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被保险人的护照、自所在国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程机票及不超过三晚的合理的酒店住宿费用,但最高限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扣除免赔额部分保险金额为限。

 

11. 旅程延误
若因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等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延误连续超过8小时以上,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将根据实际延误时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费用。每8 小时支付的相关费用及累计最高限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12. 法律援助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提供必要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付。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紧急救援所支出的费用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支出的紧急救援费用达到该紧急救援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紧急救援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说 明
紧急门诊保险金 1) 若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 疗,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 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8000 元 为限,且每一保险事故之首次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400 元(含人民币4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紧急牙科门诊保险金 1)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急性病而直接造成的牙病,通过救援机构负责为其安排紧急治疗。 2) 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4000 元 为限,且每一保险事故之首次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400 元(含人民币400 元)的部分自行承担。 3) 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不承担。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性病需要立即救治,通过救援机构将安排就医、并承担符合以下条件的治疗费用,具体如下: 1) 安排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在任何情形下,能以最快的速度将被保险人送到最近的医院的当地急救机构都是实施紧急救治的最佳选择。救援机构不能替代当地急救机构的角色和急救功能; 2) 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 3) 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 小时; 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旅程延误金 若因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等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延误连续超过8小时以上,通过救援机构将根据实际延误时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费用。每8 小时支付的相关费用及累计最高限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援助热线电话
转院
转运回国
儿童住院陪护
安排子女回国
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居住城市和安葬
旅行证件遗失
法律援助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的费用和后果,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及被保险人本人故意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三)被保险人酗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因避孕引起的所有问题,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医疗所致事故;

 

(八)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的行为,及因未遵医嘱引起的任何后果;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驾驶滑翔机、摔跤、柔道、拳击、特技表演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十一) 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十二) 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十三)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 呈阳性);

 

(十四) 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十五) 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十六) 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十七) 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十八)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十九) 发生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二十)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二十一)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十二)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二十三) 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

 

(二十四) 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紧急情况除外;

 

(二十五) 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二十六)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 小时的,我们将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急救、转运和治疗费用;

 

(二十七) 保险单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保险单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保险保险期间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二、在把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若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我们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

 

三、本附加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我们及救援机构不负保险责任。

 

四、若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我们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境外旅行救援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我们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五、若为从本附加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且不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现被保险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了保险金,我们将要求被保险人予以退还并赔偿由此给我们造成的损失。

 

六、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我们不承担相应责任。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展开全部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与主险合同一致,被保险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有固定居住场所、年龄在1 周岁(含)至70 周岁(含)之间。您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
被保险人为非中国国籍的,应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适用此规定。
被保险人为非中国国籍的,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中国境外”)旅行的、目的地应为非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地。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以保险单签发地时间为准。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援助热线电话 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紧急门诊

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药费-400

(最多不超过8000元)

紧急牙科门诊

安排就诊+实际支出合理费用-400

(每次最多不超过4000元)

住院医疗

安排住院+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转院治疗 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随行医护人员
运送遗体、骨灰回国或安葬

运送遗体或安葬+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灵柩费不超过6000元,安葬费不超过8000元)

行政援助 协助补办重要文件+法律协助
转运回国 安排航班
儿童住院陪护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不超过5日,每晚不超过600元)

安排子女回国 安排护送回国
旅行证件遗失 协助补办+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旅程延误8小时以上 约定保额
法律援助 法律协助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医疗事故、怀孕或避孕、私自用药、进行高风险活动、身处航空工具、在工业现场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搜寻和营救行动、患先天性疾病或艾滋病、精神疾患、健康检查、矫形或整容手术、获取移植器官或捐献器官、使用不被认可的医疗项目、保单责任范围外事故、非紧急治疗请求、非紧急住院、未经同意的转运和救护、无原始收据、医疗实际不足36小时、已存在疾病、因过境延误、非救援机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遵守援助程序、采取欺骗手段、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救援延误、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恒安标准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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