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自发生保险事故后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我们豁免主险合同及我们同意承保或同意续保的其他附加合同在主险合同交费期内的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您已交付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保险费豁免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自发生保险事故后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豁免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须知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主险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交付日 24 时止,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保单生效180天内,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不承担保险责任)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