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附加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附加保险约定执行:
一、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者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附加合同终止。
二、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不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 周岁,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附加保险条款第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 周岁,我们向您返还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附加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按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 周岁,返还身故时已交付的合同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合同终止。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或者自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保险条款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且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 周岁,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或因意外意外在合同生效180天内确诊为永久完全残疾的按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去较大给付保险金。 |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的,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附加合同的投保条件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算。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已满18周岁身故 | 非意外导致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约定保额 |
意外导致 | 约定保额 | ||
已满18周岁全残 | 非意外导致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约定保额 |
意外导致 | 约定保额 |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180日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