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3)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
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
公司将从应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
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
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均
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医疗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 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未经赔偿或报销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
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
发症;
(12)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
(13)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
酒或戒毒治疗;
多少钱
谁能保
不保哪些
被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自杀、参加高危运动、怀孕分娩流产、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精神失常、牙齿修复、美容整形、变性、非医疗必要的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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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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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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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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