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一)至(七)项情形之一在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约定第(一)至(九)项情形之一在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患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附加合同成立或者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附加险: 一、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约定三项的较大者减去主合同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后给付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3)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二、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约定三项的较大者减去主合同已给付的全残保险金后给付附加合同全残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3)被保险人全残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主险: 一、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约定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满期保险金 | 若保险合同未附加华夏附加常青树(少儿优选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的约定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若保险合同已附加华夏附加常青树(少儿优选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及其附加的华夏附加常青树(少儿优选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方案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保费(元) | |
主险 | 华夏常青树(少儿优选版)保险产品计划 | 与保险公司约定80岁年 | 18年 | 4490 |
附加险 | 华夏人寿守护神经济版 | 1年年 | 1年 | 100 |
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100000 | 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最高可赔付10万元。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25000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
意外住院津贴 | 100 | 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可获得100元/天,最高180天的意外住院津贴。 |
意外医疗 | 10000 | 医保通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500000 | 附加险: 一、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约定三项的较大者减去主合同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后给付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3)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二、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约定三项的较大者减去主合同已给付的全残保险金后给付附加合同全残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3)被保险人全残时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主险: 一、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
一般医疗 | 2000000 | 一万以上100%报销 |
重疾医疗 | 2000000 | 100%报销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0000 |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按约定三项的较大者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
(三)被保险人疾病终末期确诊之日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4490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
质子重离子 | 1000000 | 100%报销 |
特效药 | 2000000 | 100%报销 |
满期保险金 | 80820 | , 若保险合同未附加华夏附加常青树(少儿优选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的约定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若保险合同已附加华夏附加常青树(少儿优选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及其附加的华夏附加常青树(少儿优选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