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产品特点
一、具备保障兼退休养老功能
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提供身故及全残保障;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后,每年可持续获得生存保险金,作为退休养老用途。
二、充分考虑客户权益
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以当时保单现金价值净额、合同保险金额、已交保费总额三者中最大者给付保险金。
三、全残保障范围扩大
若被保险人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全残,客户无需额外付费,便可享有全残扶助金保障,这笔保险金可以保证被保险人全残后的长期疗养费用,以便被保险人获得较好的生活、医疗品质。
四、符合个人退休规划
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有多重选择,可依据自身退休规划,灵活选择适合的领取年龄。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我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身故且未发生全残,我公司按以下三项相比数额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二、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全残,我公司按以下三项相比数额最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起减少为零:
(一)被保险人全残之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之日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三)被保险人全残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三、全残扶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全残,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条件下,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起至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止,我公司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全残扶助金,本保险合同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次日零时终止。
(二)若全残扶助金于应领日未领取而留存在我公司,则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保险合同终止时给付(不计利息)。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全残扶助金的,须一次性领取申请领取日的全残扶助金累积余额。
四、生存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未发生全残且在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仍生存,自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我公司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二)自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六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公司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三)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未领取而留存在我公司,则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保险合同终止时给付(不计利息)。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的,须一次性领取申请领取日的生存保险金累积余额。
五、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
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分为四种:被保险人年满50周岁、55周岁、60周岁或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您可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任何一种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身故且未发生全残,我公司按以下三项相比数额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一)身故时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三)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全残,我公司按以下三项相比数额最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全残之日起减少为零: (一)全残之日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全残之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三)全残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
全残扶助金 | (一)若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全残,在生存的条件下,自全残之日起至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止,我公司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全残扶助金,保险合同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次日零时终止。 (二)若全残扶助金于应领日未领取而留存在我公司,则于保险申请时或保险合同终止时给付(不计利息)。申请领取全残扶助金的,须一次性领取申请领取日的全残扶助金累积余额。 |
生存保险金 | (一)若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全残,在生存的条件下,自全残之日起至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止,我公司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全残扶助金,保险合同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次日零时终止。 (二)若全残扶助金于应领日未领取而留存在我公司,则于保险申请时或保险合同终止时给付(不计利息)。申请领取全残扶助金的,须一次性领取申请领取日的全残扶助金累积余额。 |
保险案例
张先生,32周岁,已婚,部门经理,年收入18万,张太太30周岁,小学老师,女儿小丽2周岁,全款购车,已购房20年分期贷款50万。现购买华夏退休收入保障两全保险,保额50万,交至55周岁,选择自55周岁开始领取生存保险金,年交保费38340元。
案例一:
张先生,36周岁外地出差时发生车祸,医治无效身故,截止36周岁时张先生累计支付保险费153360元,此时发生身故。经确认,华夏人寿一次性支付张太太和小丽身故保险金50万元保额,此保险合同终止。
案例二:
张先生,36周岁外地出差时发生车祸,经全力抢救,最终确诊完全性截瘫,伤残等级1级,张先生享年67周岁身故。截止36周岁时张先生累计支付保险费153360元,此时发生全残。经确认,华夏人寿一次性支付张先生全残保险金50万元保额,并于之后每个保单周年日给付4万元给张先生作为全残扶助金,直至张先生55周岁,累计支付76万元。保险合同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次日零时终止。
案例三:
张先生,一生健康平安,享年83周岁身故。截止55周岁累计支付保险费881820元,依据此保险合同张先生自55周岁起(无论是否健在),每年保单周年日可保证领取5万元生存保险金,直至75周岁,累计领取105万元生存保险金;自76周岁至82周岁每年保单周年日领取5万元生存保险金。累计领取35万元,此保险合同终止。张先生总计领取生存保险金14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