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 旅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 性病时,本公司通过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 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紧急门诊治疗后,被保险人按照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治疗方案进行治 疗,本公司对其紧急门诊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 800 元人民币后给付保险金,但因一次 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累积给付的金额最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紧急门诊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化验费、X 光费及药费,但不包括超声波、计算 机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I)的费用。
范围
保障项目 | 说 明 |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急 性病时,本公司通过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 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紧急门诊治疗后,被保险人按照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治疗方案进行治 疗,本公司对其紧急门诊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 800 元人民币后给付保险金,但因一次 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累积给付的金额最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1、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2、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3、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4、被保险人进行职业或半职业性质的体育运动项目训练或比赛;
15、被保险人进行地质勘探、考古等野外考察活动期间;
16、被保险人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工作期间;
17、被保险人在其投保时所填写的目的地以外或在其国籍所在地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18、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
1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疾病;
20、被保险人患性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1、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护理或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22、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23、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24、被保险人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
25、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谁能保
保哪些
保什么 | 保多少 |
紧急门诊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800 |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人进行职业或半职业性质的体育运动项目训练或比赛;在建筑工地、矿场等工作期间;在其国籍所在地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地质勘探、考古等野外考察活动期间;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护理或治疗;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等;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等;非紧急治疗请求;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