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含当日)及以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前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 同时,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逐期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您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支付。 |
前症疾病保险金及前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18种),并经合同约定的治疗后,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向受益人给付前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前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给付前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逐期豁免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您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支付。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百年康多保(2.0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136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百年康多保(2.0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终身 | 30年 | 13600 | 前症疾病保险金及前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1000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50000 | |||||
身故保险金 | 500000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5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5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