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富德生命财富增值计划
包含产品 :
300000.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3岁 女
侧重险种 :
养老险
“财富保全,返还快,返还次数多,持有时间可长可短,可转换养老”
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300000
生存保险金给付:38000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1500000
满期保险金给付:900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 | 300000 |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和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下所对应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间为一次性交清,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20%; 交费期间为3年,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50%; 交费期间为5年,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100%; 交费期间为10年,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100%。 |
生存保险金给付 | 38000 | 若被保险人从主险合同第7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开始,至主险合同期满的前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为止,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共给付8次。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1500000 | 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900000 | 若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交费期间为一次交清,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为60%; 交费期间为3年,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0%; 交费期间为5年,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为300%; 交费期间为10年,满期保险金给付比例为8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富德生命鑫财富年金保险(A款) | 15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300000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富德生命鑫财富年金保险(A款) | 15年 | 与保险公司约定 | 300000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900000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1500000 | |||||
生存保险金给付 | 38000 | |||||
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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