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成人疾病/意外住院宝保障计划
包含产品 :
375.00元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意外险医疗险人寿险
“保障实用:疾病住院和意外保障,不限社保,0免赔,覆盖日常医疗需求
投保年龄广:最高65岁还可投保”
身故保险金:20万
伤残保险金:20万
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2万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2万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20万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
伤残保险金 | 20万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
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2万 | 1. 无等待期,0免赔,意外医疗门诊及住院年度累计限额2.00万。 2. 保障范围:扩展社保外医疗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3. 社保统筹或公费医疗结算部分,按可赔付金额80%报销;无社保统筹或公费医疗结算部分,按可赔付金额60%报销。 |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2万 | 1. 等待期90天,0免赔,疾病住院医疗年度累计限额2.00万。 2. 保障范围:扩展社保外医疗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 3. 社保统筹或公费医疗结算部分,按可赔付金额80%报销;无社保统筹或公费医疗结算部分,按可赔付金额60%报销。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
主险 | 安联住院宝保障计划 | 1年 | 1年 | 375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主险 | 安联住院宝保障计划 | 1年 | 1年 | 375 | 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2万 |
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2万 | |||||
伤残保险金 | 20万 | |||||
身故保险金 | 2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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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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