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保险方案> 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盛典版A)
8640.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涵盖面广 终身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388140
轻度疾病保险金:60000
特定疾病保险金:150000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150000
由保险代理人 金恩慧 设计
浙江杭州 中国人寿
结果不满意,马上定制专属你的保险计划
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38814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根据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的情况而终止或继续有效,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合同现金价值。

轻度疾病保险金 6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合同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疾病保险金 15000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

若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50000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初次发生并确诊患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或继续有效以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为准,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388140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3.合同现金价值。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A款) 终身 19年 8640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保障项目 保额
主险 国寿福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盛典版,A款) 终身 19年 8640 轻度疾病保险金 60000
身故保险金 388140
特定疾病保险金 150000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5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388140
2021-10-03
802关注
0赞
相似保险计划书
8298.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全面解决大病赔偿问题”
13375.00
首年缴费
被保人 : 30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人寿险
“能免单的重疾险 ??达尔文9号重大疾病险 ??保障183种疾病,7大可选责任; ??重疾赔付后,所有中/轻症继续保障...”
我要提问